(2015)永法民初字第0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昌琼与朱玉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琼,朱玉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918号原告杨昌琼,女,1951年4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堂皇坝村唐家院子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51********。委托代理人朱登维,男,1939年12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被告朱玉友,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堂皇坝村唐家院子村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8********。委托代理人汪洪庚,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琼与被告朱玉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昌琼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昌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昌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授权25元,由杨昌琼负担。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彦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