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长丰县岗集镇松棵村村民委员会与骆令竹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丰县岗集镇松棵村村民委员会,骆令竹,周炯,周芹芹,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2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丰县岗集镇松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松棵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丁家新,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祖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令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芹芹。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道林,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206国道1038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00300432-2。法定代表人:丁兆峰,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范承国,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丰县岗集镇松棵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骆令竹、周炯、周芹芹、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长丰县岗集镇松棵村村民委员会二审期间提供新的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15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46元,退回长丰县岗集镇松棵村村民委员会。审判长 余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