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息芬与杨文忠、朱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息芬,杨文忠,朱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陈息芬。被告:杨文忠。被告:朱敏。本院在审理关于陈息芬诉杨文忠、朱敏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息芬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息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息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人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