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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晓东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967号罪犯王晓东,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高中文化,曾因犯流氓罪于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二日被哲里木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二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9)阿鲁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0一三年十一月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王晓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课学习,考试成绩平均为86分。罪犯王晓东在从事服装加工缝纫劳动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考核期间,获考核分349.1分,记功5次。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分别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王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