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浦慧明与房凤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慧明,房凤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897号原告浦慧明。被告房凤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慧明与被告房凤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浦慧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人民陪审员 刘淑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