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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彭建龙犯贩卖毒品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45号罪犯彭建龙,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珠中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建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彭建龙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彭建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9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彭建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建龙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3月、2014年5月、2015年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扣2分。原判认定彭建龙个人财产人民币2800元作为财产刑予以没收或充抵罚金。该犯分别于2012年12月29日、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缴纳了罚金人民币2000元、1000元。以上合计履行罚金人民币58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共支出约17624.58元,狱内月均消费约为734.36元,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经济账户余额为2438.07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2009)珠中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建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尚未履行完罚金刑,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建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