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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吴永华与郭文忠、丘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833号原告吴永华,农民。被告郭文忠,农民。被告丘叁萍,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永华与被告郭文忠、丘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永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永华负担。审判员谭玉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唐星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