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韩克尧与范勤亭、王涛、淄博裕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晓波、王锡波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克尧,范勤亭,王涛,淄博裕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晓波,王锡波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商初字第268号原告:韩克尧。被告:范勤亭。被告:王涛。被告:淄博裕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吴晓波。被告:王锡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克尧与被告范勤亭、王涛、淄博裕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晓波、王锡波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克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2020.00元,共计人民币4920.00元,由原告韩克尧负担。审判长 崔景禹审判员 褚云霞审判员 杨龙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