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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韩克尧与范勤亭、王涛、淄博裕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晓波、王锡波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克尧,范勤亭,王涛,淄博裕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晓波,王锡波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商初字第268号原告:韩克尧。被告:范勤亭。被告:王涛。被告:淄博裕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吴晓波。被告:王锡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克尧与被告范勤亭、王涛、淄博裕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晓波、王锡波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克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2020.00元,共计人民币4920.00元,由原告韩克尧负担。审判长  崔景禹审判员  褚云霞审判员  杨龙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