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罗营与周禄亨、重庆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营,周禄亨,重庆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14号原告罗营,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周禄亨,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周禄亨,重庆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营与被告周禄亨、重庆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营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罗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缴纳2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营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