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刘某,女,。法定代理人刘大某,男。被告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开平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正在治疗。本院通知其胞兄刘大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2015年5月22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原告刘某患病,其法定代理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离婚起诉,其目的是保护原告的权益,其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875元。审 判 长 司徒有劲代理审判员 余 小 红代理审判员 甄 灼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佩 琼朱晓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