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银太与李俊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银太,李俊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216号原告赵银太,农民。被告李俊缺,鸡泽县兆锦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原告赵银太诉被告李俊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银太以与被告李俊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银太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银太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银太负担。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聚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