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执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周锡康与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锡康,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2233号申请执行人周锡康。被执行人蒋新。申请执行人周锡康与被执行人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辰民初字第0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锡康于2014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蒋新现在未查到他新的住处,后向银行房管部门查询未有蒋新的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正才审 判 员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成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