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焕明与刘焕明、陈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焕明,陈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618号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雪强。委托代理人:金荪。被告:刘焕明。湖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朝阳新村22幢2单元303室。被告:陈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焕明、陈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经典物��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焕明、陈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阳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