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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扶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洪亮申请冻结徐国虹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亮,徐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扶执字第159-1号申请人周洪亮,男,196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扶沟县练寺镇练寺街1号院21号。被执行人徐国红,男,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文明路294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扶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国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11月1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徐国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华黄泛区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国红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华黄泛区分理处的存款1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兵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国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