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管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晓刚,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与被告李某已至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丁德平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宫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