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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5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兆华与徐应宝、王龙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华,徐应宝,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529-2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华。被执行人徐应宝。被执行人王龙女。申请执行人王兆华与被执行人徐应宝、王龙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邮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徐应宝、王龙女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王兆华借款人民币314300元及利息41000元,合计355300元(其中2013年2月8日50000元、2013年5月8日50000元,合计100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4年6月7日;2013年5月2日150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4年6月1日;利息计算标准:月利率2%,逾期顺加);如徐应宝、王龙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徐应宝、王龙女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徐应宝、王龙女欠王兆华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计405300元,徐应宝、王龙女保证于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6年元月1日前给付80000元,2016年8月31日前给付80000元,2017年元月20日前给付200000元,余款王兆华自愿放弃。二、若徐应宝、王龙女有一期不能足额履行,则王兆华所放弃的不予放弃(已履行的除外),有权按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并要求徐应宝、王龙女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沈双祥代理执行员  张玉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舟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