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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常淑兰与杜秀华、杜秀峰、杜秀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淑兰,杜秀华,杜秀峰,杜秀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常淑兰,女,1938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委托代理人王雅芝,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杜秀华,女,49岁,汉族,现住吉林省镇赉县被告杜秀峰,女,53岁,汉族,现住吉林省镇赉县被告杜秀影,女,43岁,汉族,现住吉林省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淑兰诉被告杜秀华、杜秀峰、杜秀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春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