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调确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陆金强、方志俭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调确字第354号申请人:陆金强。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方志俭。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代表人:徐斌,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政华,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陆金强、方志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桂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5年5月6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陆金强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2729.99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8476元,于2015年6月10日前付清;由申请人方志俭赔偿2000元,已付清。二、申请人陆金强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三、因申请人方志俭已支付申请人陆金强5000元,故对上述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理赔款28476元作如下分配:由申请人陆金强领取25476元,由申请人方志俭领取3000元。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