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南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中有与宋彩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有,宋彩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南初字第00153号原告王中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红,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彩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有与被告宋彩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有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中有负担。审判员 张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