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樊占峰与李华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占峰,李华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68号原告樊占峰,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9月3日。被告李华东,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2月9日。原告樊占峰诉被告李华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樊占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樊占峰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占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8元,由原告樊占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文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