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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樊占峰与李华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占峰,李华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68号原告樊占峰,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9月3日。被告李华东,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2月9日。原告樊占峰诉被告李华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樊占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樊占峰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占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8元,由原告樊占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文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