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4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玉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科天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玉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科天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4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玉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路厢红旗5号院南楼116、118号。法定代表人陈文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科天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3号楼6层605室。法定代表人田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玉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科天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天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0208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永柱、法官杨建国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上诉人华科天富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超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玉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玉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昝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