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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执字第3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庆吉与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吉,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虹执字第3895号申请执行人孙庆吉,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代理人曹吉祥,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原告孙庆吉与被告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庆吉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7万元及利息2,000元;受理费700元及鉴定费5,300元由义务人负担。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查获被执行人在中远太平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60,405.8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未查获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信息。在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应予以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故依法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调解书中,除已执行到的60,405.85元,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正明审 判 员  陈 翔代理审判员  魏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