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贺宇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宇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15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宇,男,1974年7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6年6月29日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8日因赌博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8月1日因赌博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18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4)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宇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熠、被告人贺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被告人贺宇在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南川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领取该卡后,贺宇利用在南川区XXX等商铺P0S机上刷卡套现的方式透支该信用卡的资金用于打牌赌博,截止2013年12月,被告人贺宇使用该卡累计透支现金本金人民币97519.3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不予偿还,2014年6月贺宇将手机号码更换,导致发卡行无法正常催收。案发后,被告人贺宇向被害单位偿还了全部透支本金款项。被告人贺宇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系累犯,应受刑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贺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万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信用卡办理审批材料、催款记录、通话记录、信用卡刷卡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还款说明及谅解书,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贺宇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宇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已偿还全部透支本金,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折抵先行羁押的8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贺宇退赔被害单位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南川支行经济损失人民币97519.3元(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文华人民陪审员  罗富贵人民陪审员  冯道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