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明聪犯抢劫罪;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26号罪犯李明聪,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明聪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30年4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李明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聪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14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2次,2014年3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尚未履行财产刑,维的阿者尼村委会于2015年1月14日出具证明,并经永仁县维的乡人民政府、永仁县民政局确认,证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暂不具备履行财产刑的能力。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李明聪在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86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78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贫困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明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尚未缴纳罚金,但从该犯狱内消费明细及贫困证明来看,该犯暂不具备履行财产刑的能力。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且数罪中除最高刑外还有一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