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市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知元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遂宁市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知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星光中路103号。法定代表人XX军,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鲁若云,该公司员工。被告遂宁市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正兴街43号。法定代表人钟克勤。被告廖知元,男,汉族,生于1965年04月18日。原告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市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知元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30元,减半收取13865元,由原告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