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8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仕蓉申请执行王作勇、张小萍、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仕蓉,王作勇,张小萍,宁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805-4号申请执行人赵仕蓉,女。被执行人王作勇,男。被执行人张小萍,女。被执行人宁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宁芳所有的奥迪牌小车一辆。二、扣押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劲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增全(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