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杭州科捷模型有限公司与江西中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科捷模型有限公司,江西中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科捷模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伟。被执行人江西中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光都。申请执行人杭州科捷模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中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科捷模型有限公司根据已生效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人民币7839.07元,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杭州科捷模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对江西中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申请的报告,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杭江商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超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