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一终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祥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医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医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3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祥。委托代理人付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望海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强,院长。上诉人张祥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医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祥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尚 华审判员 高月玉审判员 刘玉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