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841号原告吕某某,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涂建军,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某乙,男,72岁,系被告李某甲父亲,现住址同上。被告赵某某,女,64岁,系被告李某甲母亲,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肇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