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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841号原告吕某某,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涂建军,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某乙,男,72岁,系被告李某甲父亲,现住址同上。被告赵某某,女,64岁,系被告李某甲母亲,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肇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