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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汲怀亮、李金佺等与李振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汲怀亮,李金佺,李晨涛,李振兵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7号原告:汲怀亮,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李金佺,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李晨涛,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辛伟华,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以上三原告)被告:李振兵,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汲怀亮、李金佺、李晨涛与被告李振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汲怀亮、李金佺、李晨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汲怀亮、李金佺、李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汲怀亮、李金佺、李晨涛负担。审 判 长 :刘彦河审 判 员 : 郭 军人民陪审员 :吴建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晁 国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