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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孙俊红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俊红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575号罪犯孙俊红,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7日作出(2005)思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俊红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罪犯孙俊红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4日作出(2005)厦刑终字第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6月29日被投入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2007年5月14日转投入辽宁省营口监狱服刑,2008年5月28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2009年8月11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19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9月5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24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8月1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俊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孙俊红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俊红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俊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扣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