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行执审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小店分局与张步理执行实施类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小店分局,张步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小行执审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小店分局(原太原市小店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87号。法定代表人景全金,局长。委托代理人田利平,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小店分局副局长,住该局宿舍。委托代理人段平陆,山西瑞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步理,男,194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北营社区丰景佳园C区*号楼*单元301。委托代理人张建新,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北营社区居民,住太原市小店区北营社区丰景佳园C区**号楼*单元201。委托代理人李三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小店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008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小店分局作出的2014008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确认被执行人张步理户所在编号为100288的宅基地收回,经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张步理仍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不交出使用土地的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之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小店分局作出的2014008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景岳人民陪审员 于志军人民陪审员 李蜀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思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