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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慧卿与延边教育出版社、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慧卿,延边教育出版社,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慧卿。委托代理人:林兴来,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明雄,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吴涛,该社职员。原审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号。负责人:张艳。上诉人朱慧卿诉被上诉人延边教育出版社、原审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以下简称中原图书大厦)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朱慧卿于2014年7月3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延边教育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侵犯朱慧卿享有著作权的侵权刊物并销毁,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中原图书大厦停止销售涉案刊物;2、赔偿朱慧卿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3、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作出(2014)郑知民初字第668号判决。朱慧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慧卿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合到庭参加了诉讼,延边教育出版社、中原图书大厦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延边教育出版社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总结。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12月9日,大渝网-腾讯网刊登了一篇时评“《斗妈大全》背后的稚嫩诉求”一文,该文插图中使用了一幅漫画,该漫画作品内容为一个孩子在举着一本大大的书,书上写着《斗妈大全》,其身边有一位严厉的妈妈正在指着孩子破口大骂。该漫画下边注明朱慧卿的名字。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并发行的《疯狂作文特辑.2013高考作品鲜活素材与运用》第39页中刊登了一篇“《斗妈大全》惹争议”的文章,该文章中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该漫画作品同朱慧卿创作的作品相对比,内容一致。朱慧卿在中原图书大厦购买了《疯狂作文特辑.2013高考作品鲜活素材与运用》书籍,该书籍封底盖有中原图书大厦购书纪念章,该书店向其出具了发票一张,金额为31.60元。该发票上盖有中原图书大厦的发票专用章。另查明,涉案侵权书刊《疯狂作文特辑.2013高考作品鲜活素材与运用》定价为15.80元。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大渝网-腾讯网的网上刊登的题为“《斗妈大全》背后的稚嫩诉求”一文中涉及的漫画作品《斗妈大全》署名作者为朱慧卿,延边教育出版社未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权属问题,因此,朱慧卿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朱慧卿提交的由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疯狂作文特辑.2013高考作品鲜活素材与运用》一书第39页中题为“《斗妈大全》惹争议”一文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该漫画作品同朱慧卿享有的漫画作品《斗妈大全》相比,内容相同,且未署作者姓名,侵犯了朱慧卿的署名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权,因此,朱慧卿请求延边教育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关于朱慧卿请求销毁侵权刊物问题。由于朱慧卿未提供涉案侵权刊物现有库存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其主张销毁侵权刊物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考虑到本案延边教育出版社侵权行为的影响及范围,朱慧卿请求延边教育出版社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朱慧卿所购买的涉案图书是由中原图书大厦出具发票及盖有发票专用章,可以认定涉案侵权书籍是由中原图书大厦销售,因此,朱慧卿请求中原图书大厦停止销售《疯狂作文特辑.2013高考作品鲜活素材与运用》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疯狂作文特辑.2013高考作品鲜活素材与运用》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中原图书大厦销售的涉案书籍有合法来源,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朱慧卿请求中原图书大厦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朱慧卿为购买侵权杂志支付的15.80元费用属于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法院参考朱慧卿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性质、朱慧卿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延边教育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疯狂作文特辑.2013高考作品鲜活素材与运用》刊物的发行范围,将赔偿数额酌定为8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延边教育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朱慧卿享有著作权的《斗妈大全》漫画作品;二、延边教育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河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朱慧卿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延边教育出版社负担;三、中原图书大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疯狂作文特辑.2013高考作品鲜活素材与运用》一书;四、延边教育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慧卿经济损失800元;五、驳回朱慧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慧卿负担35元,延边教育出版社负担15元。朱慧卿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不能起到著作权的保护作用,是对侵权行为的纵容,导致侵权成本远远低于维权成本,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立法本意和目的。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考虑到朱慧卿的实际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也没有依法将应当计算的费用计算到赔偿金额之内。请求:判令延边教育出版社赔偿朱慧卿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延边教育出版社承担。延边教育出版、中原图书大厦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朱慧卿虽然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较低,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确定其实际损失或延边教育出版社因使用其漫画作品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朱慧卿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性质、朱慧卿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延边教育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涉案刊物的发行范围,将赔偿数额酌定为800元并无不当,故朱慧卿提出延边教育出版社应赔偿其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慧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筝代理审判员  赵艳斌代理审判员  焦新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