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钟昭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建军,钟昭海,钟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25号申请人吴建军,男,生于1972年7月25日,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机动车驾驶员。委托代理人严新彪,男,生于1976年5月8日,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系肇事车辆车主,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钟昭海,男,生于1956年9月19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申请人钟雅琴,女,生于2000年3月29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学生。法定代理人钟勇(系申请人钟雅琴之父),男,生于1976年10月1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吴建军与申请人钟昭海、钟雅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建军因与申请人钟昭海、钟雅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经潜江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吴建军赔偿钟昭海、钟雅琴二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300元,赔偿款项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当面付清;二、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当事双方今后不再为此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签字生效执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吴建军与申请人钟昭海、钟雅琴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璐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