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新蕾与被告王钢、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蕾,王钢,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813号原告徐新蕾,女,1978年2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乃立,男,1937年11月21日生,退休职工。被告王钢,男,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文世英,男,1957年3月11日生,蒙古族。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代表人陈先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萱,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涛,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新蕾诉被告王钢、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凯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新蕾的委托代理人徐乃立,被告王钢的委托代理人文世英,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李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合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新蕾诉称,2014年12月23日,被告王钢驾驶苏A×××××轿车行至石头城路与原告骑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王钢负事故全责,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16.7元、交通费126元、误工费4600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1200元、物品损坏费188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打印费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钢、徽商银行、人保合肥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属实,被告同意赔偿,但原告部分请求证据不足,应依法赔偿。王钢是徽商银行驾驶员,驾驶车辆是职务行为。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被告王钢驾驶苏A×××××轿车行至本市石头城路与原告徐新蕾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交警五大队认定王钢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经江苏省中医院和脑科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和脑震荡,未住院治疗。原告垫付医疗费616.7元。另查明,苏A×××××轿车车主为被告徽商银行,该车在被告人保合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间处于保险有效期限内。王钢系该银行驾驶员。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交通费票据、电动车维修费票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后果,应予赔偿。被告王钢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依法应予赔偿,由于被告王钢系徽商银行员工,其产生的损害行为应由徽商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请赔偿医疗费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如下:医疗费616.7元、交通费126元、误工费2862元(34346元/年计算一个月)、护理费750元(50元/天×15天)、营养费225元(15元/天×15天)、物损费1200元。原告其他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上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新蕾各项损失合计5779.7元。二、驳回原告徐新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审判员 钱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庆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