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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青岛汇众胶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中新环保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滨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汇众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业,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德寿,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中新环保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广兰,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中新环保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中新环保物流设备有限公司25373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