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石玉红与李庆华、高志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红,李庆华,高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石玉红,女,汉组,居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李庆华,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担保人李玉梅,女,汉族,教师,住宁城县。被执行人高志峰,男,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石玉红与被执行人李庆华、高志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03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李庆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担保人李玉梅在宁城县汐子镇柏林营子小学工资收入,每月扣划2000元,直至扣够404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