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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912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吴从军,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内容)代理审判员  于海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雨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