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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袁林军与白辉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袁林军。委托代理人:欧有模,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辉强。被告:四川省大英县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敏,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林军与被告白辉强、四川省大英县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林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林军撤回对被告白辉强、四川省大英县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袁林军负担。审判员  包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