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43号黄有琼与陈达洪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43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48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蔡敏英,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曾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