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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春枝、洪流与洪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枝,洪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黄水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409号原告孙春枝。委托代理人於翔,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参加全部诉讼活动,代为调解,和解,代领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洪流。委托代理人洪亮,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晋军,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庭审、答辩、辩论、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黄水娥。监护人程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枝诉被告洪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黄水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枝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春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孙春枝承担。审判长  汪贺江审判员  陈志标审判员  宛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翘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