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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严运功与周贤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运功,周贤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072号原告严运功,个体户。被告周贤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运功诉被告周贤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运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严运功与被告周贤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协商处妥,原告严运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运功撤诉。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周贤志负担。审判员  镇家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佘光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