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严运功与周贤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运功,周贤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072号原告严运功,个体户。被告周贤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运功诉被告周贤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运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严运功与被告周贤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协商处妥,原告严运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运功撤诉。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周贤志负担。审判员 镇家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佘光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