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秀海与深圳市钓鱼岛玖捌酒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深圳市XX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71号原告李XX,身份证住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孔X,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X在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李XX预缴的诉讼费25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杨红梅人民陪审员 萧金凤人民陪审员 孙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游晓洁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