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行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与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行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号。法定代表人:于照春,局长。被执行人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于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罚款数额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梅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肖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