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虎城与叶忠跃、徐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虎城,叶忠跃,徐静,凤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324号申请执行人王虎城。被执行人叶忠跃。被执行人徐静。被执行人凤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忠勤。被执行人马国飞。原告王虎城与被告叶忠跃、徐静、凤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叶忠跃、徐静、凤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国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5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叶忠跃、徐静、凤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若三被执行人按时履行的,则申请执行人自愿免除所有利息,否则按原调解书恢复执行。二、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叶忠跃、徐静、凤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30日前无法支付上述款项的,马国飞在2015年8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万元,则申请执行人免除其在本案的担保责任,否则不免除担保责任,按原调解书恢复执行。三、申请执行人王虎城同意暂缓处置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324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戚婷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