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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特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倪法添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倪法添,李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特字第45号申请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负责人:周国平。委托代理人:章韦敏。被申请人:倪法添。被申请人:李小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与被申请人倪法添、李小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向本院撤回申请,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