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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6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阮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永明,张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646-2号申请执行人:阮永明。被执行人:张华军。申请执行人阮永明与被执行人张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华军未依法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华军名下有一辆上海别克小型汽车(车辆号牌为皖A×××××号)、一辆豪情牌小型汽车(车辆号牌为皖A×××××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华军所有的皖A31C**号上海别克小型汽车、皖AK98**号豪情牌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