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周宝善与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善,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121号原告周宝善。被告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皮兴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善诉被告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宝善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宝善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宝善负担。审 判 长 骆红梅审 判 员 李 进代理审判员 黄育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鹏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