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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吕国峰与白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峰,白玉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吕国峰,男,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锦华街八委十一组。身份证号:×××被告白玉双,男,35岁,汉族,高速公路管理处职员,现住大安市临江街航运楼4单元402室。在原告吕国峰诉被告白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洪斌审判员  张玉华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