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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雪红与苏州工业园区东方华育投资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红,苏州工业园区东方华育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外国语学校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604号原告周雪红。委托代理人朱静华,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吉,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东方华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钟南街89号。法定代表人蒋学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学曾,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花月明,该单位员工。第三人苏州工业园区外国语学校,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胜路南、钟南街西。法定代表人张永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学曾,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花月明,该单位员工。原告周雪红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东方华育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工业园区外国语学校福利待遇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周雪红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东方华育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工业园区外国语学校福利待遇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邵婷婷人民陪审员  刘义文人民陪审员  殷荣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 昌 搜索“”